在香港,越来越多关于专业团体、牌照活动及法定组织的规管都已转交予不同的委员会及审裁署来处理。

关于这种「自我监管」的活动,众多的审裁署均是依据不同法例条文而运作的,并已发展了它们本身特订的内部规则及指引。

这些委员会及审裁署由很多发牌及管制机构所监督,例如给发许可证的单位,以至若是关于雇佣或聘用事宜的,则由个别团体如大学、政府部门等作监察。

由于这些机构和团体是经常由社会人仕而非专业法官所组成,所以当出席这些机构和团体的聆讯时,所需的讼辩方式和技巧是不同及专门的。

Liberty大律师事务所的大律师们对于出席这类型的聆讯均有丰富而广泛的经验以确保这些决策单位能有效率地主持有关的聆讯。万一审裁结果不理想,我们的大律师亦有类同的经验就事件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