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管香港活躍的金融市場。於2003年開始實施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包含民事及刑事的條文以處理與金融有關的失當行為。
在這點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賦予證監會廣大的調查權力,包括在查問時可强制要求有關人仕向其提供資料的權力。
證監會擁有權力在裁判法院直接就刑事的罪行提出自己的檢控,但若案件有需要在較高的法院審理時,證監會便會將該些本來由它調查的案件轉交商業罪案調查科或廉政公署繼續處理。
Liberty大律師事務所的大律師們具備廣泛的經驗處理證監會根據現行法例或較先前法例作依據的民事及刑事方面之調查。
正如與商業罪案及貪污罪案有關的調查一樣,能夠詳細清楚地知道有關調查執法機構擁有的權力,以及能夠得到忠實可信的策略上和戰略上的意見,對於能否獲取一個有利的結果是極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