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越來越多關於專業團體、牌照活動及法定組織的規管都已轉交予不同的委員會及審裁署來處理。

關於這種「自我監管」的活動,眾多的審裁署均是依據不同法例條文而運作的,並已發展了它們本身特訂的內部規則及指引。

這些委員會及審裁署由很多發牌及管制機構所監督,例如給發許可証的單位,以至若是關於僱傭或聘用事宜的,則由個別團體如大學、政府部門等作監察。

由於這些機構和團體是經常由社會人仕而非專業法官所組成,所以當出席這些機構和團體的聆訊時,所需的訟辯方式和技巧是不同及專門的。

Liberty大律師事務所的大律師們對於出席這類型的聆訊均有豐富而廣泛的經驗以確保這些決策單位能有效率地主持有關的聆訊。 萬一審裁結果不理想,我們的大律師亦有類同的經驗就事件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