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香港活跃的金融市场。于2003年开始实施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包含民事及刑事的条文以处理与金融有关的失当行为。

在这点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赋予证监会广大的调查权力,包括在查问时可强制要求有关人仕向其提供资料的权力。

证监会拥有权力在裁判法院直接就刑事的罪行提出自己的检控,但若案件有需要在较高的法院审理时,证监会便会将该些本来由它调查的案件转交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继续处理。

Liberty大律师事务所的大律师们具备广泛的经验处理证监会根据现行法例或较先前法例作依据的民事及刑事方面之调查。

正如与商业罪案及贪污罪案有关的调查一样,能够详细清楚地知道有关调查执法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及能够得到忠实可信的策略上和战略上的意见,对于能否获取一个有利的结果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