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相互法律协助条约》的其中一位签署人,并与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国家有着交互法律协助的协议。

根据这法例,香港须要就有关在香港收集证据的事宜上向海外的机关提供协助,而同样地香港亦可在该些外地司法管辖区寻求相应的协助提供资料。

此外,香港的《证据条例》(第8章)亦包含关于为香港的刑事法律程序在海外司法管辖区搜集证据的条文。

Liberty大律师事务所的大律师在这两个范畴都拥有广泛的经验。我们的成员曾经代表当时人出席在美国、加拿大、澳洲、星加坡、英国、中国及澳门等地所进行的聆讯及就该些聆讯提供意见。

而有关于需要寻求香港方面协助的案件,我们的大律师亦曾参与处理过由意大利、英国及荷兰方面向香港寻求协助的重大案件。